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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文号:
2022年第7号
发文日期:
2022-11-04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重庆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重庆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2022年8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31
因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实施工作,现决定将我省所属期为2022年8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2022年9月15日。 一、用人单位在2022年9月15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8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2年9月15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京医保发〔2022〕26号
发文日期:
2022-07-20
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22-06-09
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12
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延长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30日(星期一)。 二、对受疫情影响5月30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等9部门
文号:
京人社发〔2022〕3号
发文日期:
2022-05-08
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关于在广西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文号:
财金〔2022〕55号
发文日期:
2022-05-07
广西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制订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报备,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并于6月30日前将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相关资金申请(含保费补贴情况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报送的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相关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执行。 (二)广西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
财关税〔2022〕7号
发文日期:
2022-04-30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上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按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规定应由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研发机构,调整为由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认定标准不变),具体如下: (一)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和上海科创中心海关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文号:
皖财综〔2022〕299 号
发文日期:
2022-03-28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决策部署,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二、本通知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号:
冀财税〔2022〕9号
发文日期:
2022-03-21
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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