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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发文日期:
2020-06-02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第四议定书”)于2019年11月28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四议定书
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
发文日期:
2017-06-12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2016年第89号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2-29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16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四条规定,
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
发文日期:
2016-12-08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5号
发文日期:
2015-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5号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8号
发文日期:
2014-12-22
2014年6月,中国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代表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在澳门,就《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条款规定的理解及执行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07号
发文日期:
2012-03-30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
卫生部 商务部
文号:
卫医政发[2012]19号
发文日期:
2012-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根据《补充协议八》及《补充协议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发文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12-03-1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8号
发文日期:
2011-11-07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已于2011年4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9月15日和2011年10月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使议定书生效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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