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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
沪财发〔2022〕6号
发文日期:
2022-10-12
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2日 解读 一、《公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
财关税〔2022〕7号
发文日期:
2022-04-30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上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按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规定应由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研发机构,调整为由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认定标准不变),具体如下: (一)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和上海科创中心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
沪税发〔202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3-04
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 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
沪税发〔2022〕19号
发文日期:
2022-03-02
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沪府办字〔20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2-21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1日 2022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2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引导、服务、监督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效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透明政府建设,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优化本市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 做好“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沪税发〔2021〕92号
发文日期:
2021-12-31
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纳税缴费便利度,现就本市优化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做好“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21-12-01
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日 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1年12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的通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2021年第4号
发文日期:
2021-11-16
为确保缴费人顺利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保障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现将本市2021年12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具体安排通告如下: 一、本市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其中线上渠道缴费截止时间为当日17时,线下渠道缴费以各网点对外公布的服务时间为准。 二、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其中线上渠道缴费截止时间为当日22时,线下渠道缴费以各网点对外公布的服务时间为准。 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时间不做调整。 特此通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
沪财发〔2021〕7号
发文日期:
2021-11-02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财发〔2021〕2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认定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等2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
沪税发〔2021〕75号
发文日期:
2021-09-18
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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