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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23-03-26
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23-02-02
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文日期:
2023-01-16
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发文日期:
2022-11-03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发文日期:
2022-09-30
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发文日期:
2022-09-30
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发文日期:
2022-03-25
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发〔2022〕8号
发文日期:
2022-03-19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22-02-08
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发文日期:
2021-12-31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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