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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发文日期:
2022-10-25
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发文日期:
2022-10-02
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文日期:
2021-05-12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8〕144号
发文日期:
2018-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1-08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
关于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条法司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11-13
经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条法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现代财政制度与国家治理”技援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该子项目的目标是进行财税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建议。为此,财政部条法司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大专院校、智库以及其他税收咨询研究机构),就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开展研究。此任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消费税基本制度概况。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典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波兰、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印度、阿联酋、南非、台湾地区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下同。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文日期:
2017-08-29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关税[2016]63号
发文日期:
2016-11-30
海关总署: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6]129号
发文日期:
2016-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2016年第74号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1-3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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