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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23〕15号
发文日期:
2023-04-07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23-01-09
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23-01-09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发文日期:
2022-12-30
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发文日期:
2022-11-14
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22-07-08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22〕25号
发文日期:
2022-06-24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发文日期:
2022-06-07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发文日期:
2022-06-07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发文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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